三好在線擅自使用明星照片(胡兵陳好)被判侵權天下正途 用戶名或郵箱: 密碼: 注冊 忘記密碼 首頁 維權直通車 交易大廳 知識產權商學院 維權 交易 律師 公證員 調查員 ? 三好在線擅自使用明星照片(胡兵陳好)被判侵權 發布日期:2010-09-3019:06:45????發布人:天下正途????來源:????共有875人看過 案例【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212號: ? ???原告為上海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利明,北京市國綱華辰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律師
被告是沈陽三好在線傳媒有限公司
? ???原告上海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訴稱:上海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某公司)對“藝人胡兵、陳好婚紗禮服攝影作品”享有專有版權
2009年9月27日,上海某某公司將該攝影作品版權轉讓給原告
2010年2月,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三好娛樂”網站上傳播該作品,侵權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l、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l、上海市閔行區公證處(201O)滬閔證經字第426、429、430、432號公證書,證明上海某某公司系藝人胡兵、陳好《曼?舞》、《恬?靜》、《尋?覓》、《羈?留》系列攝影作品著作權人; ???證據2、上海市閔行區公證處(2010)滬閔證經字第622號公證書,證明上海某某公司將“藝人胡兵、陳好婚紗禮服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包括涉案作品完成之日起至2009年9月26日的打擊侵權維權權利、訴訟權利一并轉讓給原告; ???證據3、上海市閔行區公證處(2OlO)
滬閔證經字第165號公證書,證明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三好在線網站傳播部分“藝人胡兵、陳好婚紗禮服攝影作品; ???證據4、上海市閔行區公證處(20l0)滬閔證經字第623、624號公證書,證明原告授權案外人使用“藝人胡兵、陳好婚紗禮服攝影作品”收費情況
???被告對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4份證據均沒有異議
???被告沈陽三好在線傳媒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是于2010年9月才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而被告是于2007年從新浪網轉載該作品的,此時原告不是著作權人
故原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2、被告在2007年轉載時標明了該作品的作者、編輯,同時根據被告與新浪網的協議相應支付了費用,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始著作權人的專用版權
綜上,被告請求本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沈陽三好在線傳媒有限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協議,證明被告與新浪簽有協議,可以轉載其作品
涉案作品是從薪浪網轉載,不構成侵權
???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關聯性有異議
原告認為,新浪網不是涉案作品著作權人,被告沒有權利依據與新浪網的協議轉載原告享有專有版權的作品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9月l8日,上海版權局分別出具了09-2007-G-094、09-2007-G-097、09-2007-G-105?和09-2007-G-110號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上海某某公司是藝人胡兵、陳好婚紗禮服攝影作品《曼?舞》系列1-2、《恬?靜》系列1-3、《尋?覓》系列1-6、《羈?留))系列1-2的著作權人
???2009年9月27日,上海某某公司與原告簽訂《版權轉讓說明》,約定:1、上海某某公司將上述攝影作品的版權以100萬元轉讓給原告,版權轉讓時間為2009年9月27日起永久轉讓;2、上海某某公司向原告轉讓的上述攝影作品的所有權,包括但不限于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保護作品完整權;3、自雙方簽訂協議之日起,上海某某公司即將該作品完成之日起至2009年9月26日的打擊侵權維權權利、訴訟權利一并轉讓給原告,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進行主張權利
???2007年8月29日,被告在其經營的“三好娛樂”網站上傳了4張藝人胡兵、陳好婚紗禮服攝影照片,分屬《曼?舞》、《恬?靜》、《尋?覓》、《羈?留》系列
被告在上傳的照片中標有作者為新浪娛樂,并在照片中帶有新浪娛樂標識
被告在收到原告發出的律師函后,已經刪除了這4張照片
???另查明,2007年11月24日,被告與新浪網簽訂《新浪網與三好在線合作協議》,約定被告授權新浪網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方式使用被告在“三好在線”、“三好汽車”和“三好電視”的相關內容;2、本協議有效期二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6份公證書、新浪網與三好在線合作協議、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2、被告是否構成侵權
??? ???關于原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
法院認為,上海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可以證明上海某某公司為藝人胡兵、陳好婚紗禮服攝影作品《曼?舞》、《恬?靜》、《尋?覓》、《羈?留》著作權人
原告與上海某某公司在《版權轉讓說明》中約定:“上海某某公司將上述攝影作品的版權轉讓給原告,并且自雙方簽訂協議之日起,上海某某公司即將該作品完成之日起至2009年9月26日的打擊侵權維權權利、訴訟權利一并轉讓給原告,原告可以以自已的名義對侵權行為進行主張權利
”該《版權轉讓說明》是原告與上海某某公司的真實意識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
因此,原告從2009年9月27日起繼受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并且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從作品完成之日至2009年9月27日侵犯涉案作品的侵權行為進行訴訟,故原告的主體資格適格
???關于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被告在其經營的“三好娛樂”網站上傳了4張涉案攝影作品,使網絡用戶能夠在網上觀看到該作品
被告在上傳涉案作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雖然被告上傳的照片標明作者為新浪娛樂,并帶有新浪娛樂標記,但被告提交的其與新浪網簽訂《新浪網與三好在線合作協議》不能證明新浪網上傳并允許轉載涉案作品已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
且《新浪網與三好在線合作協議》簽訂日期為2007年11月24日,是被告授權新浪網轉載其經營的“三好在線”、“三好汽車’’和“三好電視”的相關內容
而被告是將新浪網內容轉載到其經營的網站,轉載時間為2007年8月29日
故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上傳涉案作品已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均難以確定
故本院綜合考慮涉案攝影作品的知名度、同類作品許可使用的費用、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具體方式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問題
法院認為,因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業巳實現,故不再判決主文中贅述
???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沈陽三好在線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l0日內賠償原告上海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l5000元; ???如果被告沈陽三好在線傳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上海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沈陽三好在線傳媒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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